南都记者获得的一份罗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深圳鸿某源实业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公司在二零一一年将深圳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某大型连锁超市诉上法庭。二零一一年八月,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向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供货商退还不合理收费共计五十七万元。这包括公共服务费、D M促销广告费、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节日促销费、信息服务费、促销费、赞助费、罚款、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银行贴现费用等。
这份判决书显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底,原告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与被告签订了专柜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在被告开办的八所超市内租用专柜经营蔬菜和水果,合同期一年。根据这八所超市的不同情况,原告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需要支付不同的场地使用费用,以及公共服务费,还有D M广告促销费用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其中一项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赞助费多计七万六千元。
判决书显示,超市收取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的四十一万五千元公共服务费用,即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入场费”,被一审法院要求退还。南京超市购物车,南京便利店手推车批发相关的广告费、促销费和信息费等,由于超市并未举证证明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提供了相关的服务,也被要求退还。七万六千元的赞助费也属于《公平交易办法》禁止收取的费用,超市被要求退还。一万四千四百四十六点一五元的银行贴现费,一审法院认为,因为是被告用案外人票据向原告支付款项而产生的银行贴现手续费,属于应由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零售商自行承担的费用,被告将其转嫁给原告杭州超市购物车,杭州便利店手推车,属于不合理费用,应退还。